东莞时间网讯 因怀疑妻子发气功令自己身体不舒服,精神病患者何某和妻子发生争吵后将其残忍杀害。日前,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何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。这是该院第二次对实施杀人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作出强制医疗决定。
广西籍男子何某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务农。2003年,何某经人介绍认识同乡女子阿媚(化名),一个月后两人结婚。2009年,两人来到东莞横沥镇务工。
事发于2013年1月25日晚上10时许,何某一个人在出租屋看电视,阿媚从工厂下班回到家。何某说烧水给阿媚洗澡,阿媚说不洗。随后,何某感觉阿媚在对其“发气功”,使其肚子、喉咙不舒服,两人因此争吵。
阿媚跟何某说想回工厂睡觉,还说以后不回来了,让何某一个人睡。何某遂将阿媚按倒在床上,并威胁要砍下她的头。随后,何某又暴力将阿媚拉下床,再用一只脚重重地踩住她的脖子,另一只脚踩住她的肚子,造成阿媚创伤性、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在确认阿媚断气之后,何某上床睡觉。第二天一早,他起床后打电话给哥哥,说“我打老婆了,我已经把她打死了”,之后一直重复地说“那个女人要害我”。
案发后,民警将何某抓获。
何某的哥哥确认,何某患有精神病,其经常半夜起床向着门骂人,已经有两三年时间。何某和妻子产生矛盾,何某便感觉妻子要加害于他。
何某2011年接受治疗的病历显示,其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凭空闻人语,疑心加重,老认为周围人说其是非,怀疑妻子有外遇,并找寻证据,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。
在接受精神鉴定时,何某称,平时跟妻子关系不好,两人很少说话,他经常感觉到妻子用气功来害他,直到25日晚上他忍不住了,就想用脚踩死她。
鉴定结果认为,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,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。
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,何某实施了杀人行为,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,已经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,何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。何某患精神分裂症,若此时将其放入社会,仍有继续危害社会之可能。何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,检察机关的申请成立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。
社会共治促精神病人真正回归社会
据了解,自今年1月1日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“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”至今,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受理了4宗强制医疗申请,何某一案是其中一个,另外2宗正在审理中。
该院通过调研发现,该类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:一是被申请人大多有精神病史,长期服药,而惨案的发生通常都是在其停药后;二是危害程度深,造成后果严重。4宗强制医疗案件中,有3宗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他人死亡,一宗致轻伤;三是作案突然,作案动机多是源于生活琐事。其中3宗是夫妻为琐事争吵后,被申请人起杀机;四是受害者通常是被申请人的亲人。其中3宗案件受害者是被申请人的妻子,另1宗系亲戚关系。
该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奇志表示,因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暴力行为时有发生,而且伤害的通常是亲人,因此许多家庭将其视为“重磅炸弹”,或无能力或不愿意履行监管责任,而寄望于公权力部门,要求实施强制医疗。但目前阶段,强制医疗程序该如何强制,法院及公安、检察院都面临着不少的难题。
“在法院开庭时,大多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愿意到庭,甚至对法院的审查置之不理。”李奇志同时透露,法院一纸决定书并不等于该项工作的终结,目前谈论最多的是强制医疗的执行问题。如何实施强制医疗?费用该由谁出?由哪个医院救治?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,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此也深感困惑。
据记者了解,因东莞没有安康医院,精神病人一般被送往新涌医院强制医疗。因治疗时间长,用药、看护产生的费用悬而未决,私立救治医院对此也是颇有微词。部分公安干警更是先行垫付治疗费用,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,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。
李奇志认为,对暴力型精神病人进行有效控制,并保障其基本权利的实现,不仅是司法问题,更是社会问题。由于许多精神病人家庭贫困,无固定收入来源,长期依靠药物稳定病情使其家庭面临巨大经济压力。而目前我国对于精神病人社会支持系统相对薄弱。
为此,政府、社会应加大监管和救治力度,同时建立社区矫正机制,居(村)委会等基层组织可加大排查力度,为精神病人建立档案,督促帮助其解决用药问题。
“应从以往以病人‘不闹事’为管理目的转变为积极的救助和帮扶,对于精神病人,统一由安康医院收治,政府列入财政预算,在经费上予以充分保障,家庭、社会齐抓共管、共同防控。” 李奇志建议,除了保护社会其他人免受伤害、预防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,强制医疗的精神还在于治疗精神病人、改善其精神状况、促其回归社会,“消除歧视、给予关爱,方能助精神病人找到归宿,真正回归社会。”